经查,2025年3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168号天缘汤城门口,采用拉车门方式进入被害人车内,窃得黄金叶香烟1条和白酒1箱(6瓶装),价值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堂课,由“催生国歌立法的指挥家”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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