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9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孙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9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持证驾驶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后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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